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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虎体育在线直播:人民法院案例库规则详解: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四)

发布时间:2025-02-20 04:14:22来源:乐虎体育在线直播频道 作者:乐虎体育直播

  10、参考案例:信任委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Ⅰ、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Ⅱ、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可以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资本公积金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将特定的公司资本或者特定的项目列入资本公积账户的积累资金。依照公司法的以上规定,资本公积金可根据法定程序转为资本金。但为确保股东出资到位,防止股东虚增注册资本,有关会计法律规章等规定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公司一定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转增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一定结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的权利利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的权利利益。”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则:…(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形,企业才能自行调账。除上述法律和法规等规定允许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经济事项外,一律不允许调整资产账面价值。2009年7月23日,三门峡中院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将公司资产评定估计增值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再转增注册资本及实际所收资本。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复函称:“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定估计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定估计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别的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定估计确认的价值调账;公司购买别的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三、根据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的规定,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依规定由法定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河南某热电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并不存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复函中提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能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形。且案涉评估事项属于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做评估,而会计师事务所不是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因此,上海某信托公司以河南某热电公司资产评定估计增值计入资本公积金又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不符合有关会计、财务规定,二审判决认为该信托公司未足额缴纳增资并无不当,

  《借款合同》所涉债务系甘肃某科技公司担保的主债务,甘肃某科技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理由相信河南某热电公司将增资至2亿余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未来增资的信赖基础应基于该债权行为发生之时进行判断。虽然二审判决认为“河南某热电公司于2013年4月向债权人农行某支行履行了债务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依法取得向河南某热电公司追偿的权利。前述行为均发生在河南某热电公司增资之后,故上海某信托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不当但该判决认定甘肃某科技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的损失与河南某热电公司股东增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商登记是公司有关信息对外公示的途径,公司工商登记的信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河南某热电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海某信托公司系该公司的股东。甘肃某科技公司作为公司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上海某信托公司系河南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但上海某信托公司实际上系依据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河南某科技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上海某信托公司和委托人分别属于河南某热电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但是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仅仅在双方之间内部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虽然在双方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才是股权真正权利人,但是在对外场合,应当坚持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判断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虽然上海信托公司证明其曾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就案涉信托的相关文件进行了登记。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区域性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河南热电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在外观上并不具备信托财产的标识,隔离效果没办法得到保障。因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登记不具有法定的公示对抗效力,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上海某信托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是否为公司实际投资人,故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甘肃某科技公司凭借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名义股东上海某信托就是真实的股权人,能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甘肃某科技公司未获清偿之债权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上海某信托公司不能以其非实际权利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此,二审判决判令上海某信托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股东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11、参考案例:债权人追究股东清算赔偿相应的责任诉讼时效的认定——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某实业发展总公司、上海市某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清算赔偿相应的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首先,上海某度假村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于2004年1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考査当时的相关法律,上海某度假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事宜应当适用1996年7月9日发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相关规定,上海某度假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关闭,进入特别清算程序。上海某度假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审批机关并未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或任命两被告实施特别清算,故应当认定在2008年1月15日前,两被告并不对上海某度假村公司负有清算义务,其未实施清算的行为并不构成过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失效后,依照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两被告作为上海某度假村公司股东理应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事实上,两被告直至2013年3月才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其行为显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其次,如前所述,两被告作为上海某度假村公司的股东,其对公司的清算义务产生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失效时,即2008年1月16日起。根据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显示,此时上海某度假村公司的动产及不动产早已被冲抵债务或强制拍卖,其剩余债务亦于2000年及2001年被相关法院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上述事实,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至少可以推定上海某度假村公司的财产于2008年1月16日起已被执行完毕。因此,两被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原告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之间,显然缺乏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具备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侵权赔偿责任,则原告该项债权理应受到当时适用的《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制。法院确认了两被告自2008年1月16日起即负有对上海某度假村公司清算义务,但两被告却怠于履行该项义务之事实,据此,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理应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算两年。显然,原告本次诉讼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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